實施時間?
2013年一月正式上路。
保險對象的補充保險費怎麼算?
(一)計繳項目
1.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。會計代號:50
Formula = (年計獎金-投保金額x4)x2%
2.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。但不含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。會計代號:50
(車馬費、顧問費、兼差的外稿收入,可能的對象包括上電視的名嘴或來賓,正職之外的兼差收入)
Formula = (單筆兼差收入-5000)x2%
3. 執行業務收入。但不含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。會計代號:9A、9B
(「非經常性薪資」,包括自行開業、或沒有僱佣關係的律師、會計師、醫師、精算師、建築師、補習班、藝人、模特兒、直銷商、代書等)
Formula = (單筆執行業務收入-5000)x2%
4. 股利所得。但不含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。會計代號:54
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均將課徵。
現金股利:Formula = (單筆現金股利-5000)x2%
股票股利:Formula = (單筆股票股利-500股)x2%
兩者若在同一基準日配發,將合併計算;若未同日配發,股票股利的補充保費可先從現金股利中預扣。股票股利以面額十元計費,也就是只要配股超過五百股,就要課補充保費;若配發六百股,就要繳一百二十元的補充保費。(10x600(股)x2%=120元)
5. 利息所得。會計代號:5A、5B、5C、52
6. 租金收入。會計代號:51
除了獎金下限是高於四個月月薪的獎金,其餘五項包括兼職所得、租金收入、執行業務收入及股利所得的起徵點都是五千元,上限則全是一千萬元
(二)如何計收:各項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或收入金額 ×補充保險費率2%。
(三)案例:小華為受僱者,月投保金額42,000元,年終獎金5個月,沒有其他所得。
*每年保費負擔=一般保險費[42,000×4.91%(假設費率)×30%(負擔比率)×12月]+補充保險費[42,000×2%(費率)]=8,268(元)
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怎麼算?
(一)計繳項目: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。
(二)如何計收:依其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2%計算,並按月繳納。
(三)案例:彩虹公司僱用200名員工,平均月投保金額為21,000元(員工總投保金額420萬元),每月發給員工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。
*每年保費負擔={一般保險費(21,000×4.91%(假設費率)×60%(負擔比率)×1.7(含平均眷口數)×200人)+補充保險費[(500萬元-420萬元) ×2%]}×12月=22.64(萬元)×12月=271.68(萬元)
(節錄自健保局資料) |
即將上路之保費費率僅只保障第一年,之後會調整。
(節錄自健保局資料) 疑問:受刑人由法務單位全額買單,但他們在獄外擁有自有財產者,該怎樣收保費?受刑人擁有勞動所得,也是所得,該如何課徵保費?如此是否需要全體人民負擔? |
(節錄自健保局資料) |
疑問:有太多僑民不願放棄台灣國籍就是因為健保與國外相比太好,也常回國就醫,如何公平課徵這些不時返國就醫僑民之保費?
(節錄自健保局資料) |
健保立意雖好,但有太多問題尚未克服,如藥價黑洞、醫療資源浪費等等。這些支出該用怎樣的方式避免掉?媒體以聳動的字眼告知民眾健保不顧,將會不復存在,該怎樣救、如何救?既然已打算開源,是否需要將更多心力放在節流?
對於二代健保的母法:全民健康保險法,我們到底了解多少?究竟,這個到底是要做些什麼?
1、草案內容逾越母法授權,自我限縮僅以現金、據及可等值兌換現金的禮券才定義為「所得」,若以實物或除票據外的有價證券給付,則免繳補充保費,顯有不公;
2、補充保費草案對獎金定義模糊,不利計收;
3、補充保費草案排除股票股利,益顯不公。(已課徵。)
4、利息所得易化整為零而節費,補充保費可能高估收取數;
5、二代健保對兼職所得計收補充保費,已引起是否違憲議;
6、無扣費義務人的執行業務收入,無法收取補充保費;
7、租金收入易藉交易安排規避繳納補充性保費。
ps:何為扣費義務人?在李志宏、施肇榮先生的文章中有提及:支付民眾該類所得之單位。
資料來源:健保局、youtube、
Keyword:DRGS制度。